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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
点击次数:6936 发布时间:2010-11-02
【分类号】221009199404
【标题】 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
【时效性】 有效
【颁布单位】 煤炭工业部
【颁布日期】 19940910
【实施日期】19940910
【失效日期】
【内容分类】 安全
【文号】煤办字〔1994〕第430号
【名称】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
【题注】
【章名】全文
为防止乡镇集体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,确保煤炭行业 健康发展,现作如下规定:
一、乡镇集体煤矿的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 任,要全面负责矿井“一通三防”(指通风、防治瓦斯、防治 粉尘、防灭火,以下同)工作所需的人、财、物,各级煤炭 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归口管理的乡镇集体煤矿进行业务指 导,并实施监督检查。每一矿井的矿长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 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,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。
二、每一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 安全出口,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,必须实现机械通 风,保证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。主要通风机必须安 装在地面,并配备相同型号的备用电机,保证风机正常运转。 因检修、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,必须制订措施报矿长批 准后执行。
三、每一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,专 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, 持证上岗。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和检 查地点的记录牌板,不得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,矿 长必须每日审批瓦斯报表。凡瓦斯超限,瓦斯检查员有权停 止作业,撤出人员。
四、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%时,必须停 止用电钻打眼;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 到1%时,必须停止放炮。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.5%时,必须停止工作,切断电源,进行处理;电机附近 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%时,必须切断电源,进 行处理。
五、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 部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。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 警矿灯,必须执行“一炮三检(装药前、放炮前、放炮后)放 炮制度。井下严禁明火明电放炮,必须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 防爆型放炮器,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,必须使用煤矿 安全炸药和电雷管。
六、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。在低瓦斯矿井的井下作业 场所、峒室应使用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,高瓦斯、突出矿井 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。入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带一盏矿灯。
七、井下严禁明刀闸开关。井下必须按规定选用防爆电 气设备和矿用电缆,严禁出现“鸡爪子、羊尾巴、明接头”。
八、高瓦斯矿、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迎 头必须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,并按规定对 装备的仪器进行定期标定、检修,保证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 正常使用。
九、在掘进岩巷、半煤岩巷道必须采用湿式钻眼,采掘 工作面要洒水降尘。在煤尘飞扬地点,如运输机头、转载点、 装载点等要设喷雾洒水装置,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进行清 扫,所有矿井必须定期检测煤尘,作好记录,矿长必须审查 测尘报表。
十、每一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,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
填绘:
1.井上、下对照图
2.采掘工程平面图
3.通风系统图
4.地面、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
5.井下避灾路线图
电话
023-816088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