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分类号】221009199503
【标题】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
【时效性】 有效
【颁布单位】 煤炭工业部
【颁布日期】19950430
【实施日期】19950430
【失效日期】
【内容分类】 安全
【文号】煤安字〔1995〕第180号
【名称】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
【题注】
【章名】通知
各煤炭工业管理局、省(区)煤炭工业厅(局、公司)、直管矿务局(公司),北京 矿务局、华能精煤公司,华晋焦煤公司:
为贯彻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,强化安全管理,煤炭部决定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建立 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,现将《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》(试行),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请各单位结 合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。
附: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。
为贯彻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,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,防止事故发生,煤炭部决 定在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。
一、按照“企业负责、国家监督”的原则,矿务局、矿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;煤炭部、省(区)煤管局对事故隐患排 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
二、矿务局局长、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。各 分管副局、矿长、总工程师对局、矿长负责,负责组织分管 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;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 事故隐患排查。
三、省(区)煤管局局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 作的领导。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 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。
四、矿井事故隐患,系指煤矿生产现场、技术管理、装 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。
1.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、解决难易分为A、B、C三 级:
A级:难度大,矿解决不了,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。
B级:难度较大,区(队)解决不了,须由矿解决的隐患。
C级:由区(队)、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。
2.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:顶板、通风、瓦斯、煤尘、机 电、运输、放炮、火灾、水害和其它。
五、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。矿务局、矿在其日常安全 检查的基础上,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。按 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:A、B类事故隐患矿报矿务局,A 类事故隐患矿务局报省(区)煤管局,省(区)煤管局汇总 后于每月10日以前报煤炭部。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,必 须每次都报,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。不报事故隐患,不安 排安措项目。
六、事故隐患的整改。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“分级负责、 责任落实”的原则。局、矿长全面负责;分管副局、矿长、总 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,做到项目落实、 措施落实、资金落实、时间落实、责任落实。
七、事故隐患的管理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 隐患的综合管理。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,负责事故隐患 的统计和报告,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。
八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。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 业场所,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,无措施的,不得生产。
九、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,导致事故发生,在事故隐 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。
十、本制度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